审稿规范

一、审稿规范

1. 本刊退稿率约50%,采用双盲审的同行评议,所有稿件均须经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,2位专家意见相左时,请第三位专家评审仲裁。

2. 审稿专家应于15天内审回稿件,否则系统会定期发送催审邮件,若审稿专家30天内未审回,编辑部会与审稿专家联系并请其尽快给出意见,若专家表示因各种原因无法审理,则编辑部另选审稿专家进行审理。

3. 当审稿专家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审理稿件,应及时与编辑部联系,编辑部会另选审稿专家进行审理。

4. 审稿专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(包括但不限于)出发,对稿件的科学性、创新性、实用性、重现性予以综合评价,并对是否适合在《涂料工业》上发表给予判定。

    1) 稿件学术水平应较高,有一定创新点,不应与国内外已发表论文雷同或低于其水平

    2) 稿件不应有政治性错误或泄密问题。

    3) 摘要准确扼要,让读者充分了解本文的研究目的、研究方法、结果与结论。引言应简明扼要指出研究背景,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概述,从而引出本文研究方法及其创新性。

    4) 稿内容、图表、公式、文献、英文摘要等应采用专业术语描述,精炼、得体且合理。计算方法和过程、实验条件和数据应严密且合理,可重复。结果分析应适当引用文献佐证,分析需透彻且值得推敲,前后文应呼应不冲突。

    5) 如认为该稿未达到本刊发表水平,请说明理由,以便处理。

    6) 如认为该稿达到本刊发表水平,请说明需作哪些修改和补充,提出具体意见。

二、审稿与出版流程、周期

       本杂志审稿流程如下,作者投稿成功后,主编将首先对稿件进行初步审查。对于原创性不足、存在严重的科学或技术性缺陷、缺乏有价值信息,或不符合期刊内容范畴的稿件,将进行拒稿处理。通过初步审查的稿件将由本文责编发给外部专家进行同行评审。本刊实行双盲审稿制度。稿件将被发送给两名独立的审稿人评议,两位审稿人意见相左时,请第三位专家评审仲裁。对于同行评审后退修的稿件,作者必须对审稿人的意见进行逐条回复,并按时提交稿件修订版。稿件通过同行评审后,主编最终决定文章能否发表,并对期刊全部内容负责。具体流程可参考下图。

       一般在1~2个月反馈稿件处理结果,若稿件因质量问题多次退修和复审,则可能导致稿件审稿周期延长。


三、学术不端检测

       对所有投稿论文,编辑部会使用中国知网的“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(AMLC)”进行查重检测。本刊直接拒绝复制比超过20%(不含参考文献)的稿件。本刊严禁一稿多投、抄袭剽窃等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。一旦发现投稿存在相关行为,编辑部将直接退稿。此外,如果文章在正式发表后,被发现存在学术不端,编辑部将进行撤稿处理。一切不良后果由作者承担并解决。


四、增刊、专刊、专栏稿件评审

       上述稿件评审流程同样适用于增刊、专刊、专栏的投稿。提交给增刊、专刊或专栏的稿件将经过与正刊稿件完全相同的评审和编辑流程,并同样由主编做出最终的录用决定。主编对包括增刊、专刊和专栏在内的整个期刊的全部内容负责。在组织增刊、专刊时,编辑部有可能会邀约本领域内的权威专家担任客座编委。客座编委的职责包括提出增刊、专刊主题、征集稿件、组织同行评议,以及解决增刊、专刊出版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等。客座编委的工作需受主编的监督,以保障稿件评审的公正性。


五、编委/编辑/客座编委投稿

      编委/编辑/客座编委投稿必须同样遵守期刊的所有评审和编辑程序。编委/编辑/客座编委不得参与本人及其家属、同事撰写论文的评审工作、编辑工作及录用决定。同行评审必须独立于相关作者、编辑及其研究小组进行。


作者申诉

      作者对编辑审稿意见持有异议的,可以进行申诉。作者需要撰写书面申请,注明稿号,陈述详细的申诉理由。编辑部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收申诉。异议申诉可发送至本刊邮箱:pci1959@163.com

 

、更正撤稿

      对于已经正式出版的文章,本刊在必要时会进行更正或撤稿处理,具体如下:

      (1) 更正:如果已发表的文章被发现存在无意的科学性错误,并且不会对文章的结果和结论造成重大影响,编辑部会尽快在期刊上发表更正启事,详细说明对原文所做的更改,并注明文章的出处。本刊会发布更正后的新版本的论文,并在新版中详细说明对原文章的改动,注明更新日期。引用时,请引用最新版本的文章。

      (2) 撤稿:对于已发表的文章,如果被发现存有严重的科学性错误,以至于导致文章的结果和结论不可靠时,编辑部会进行撤稿处理;此外,如果已发表的文章被举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,编辑部会启动调查并发表声明告知读者该文章存在风险。调查结束后结果将被公开。如果确认文章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,编辑部会进行撤稿处理。情节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,并通报本领域的其他期刊。


发布日期:2024-04-09    浏览: 9608